通用安全制度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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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应急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等应急管理工作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服从政府、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包括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第六条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司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陕西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章 应急管理组织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小组成员由公司各部室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应急管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公司各部室应根据部室职责划分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做好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条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对本单位负责。

第三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本级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并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发布和备案。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经评审、发布和向有关政府部室备案后,应向集团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司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进行修订,同时向有关部室和集团公司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统一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之中,服从政府统一领导,充分利用社会突发事件应急资源,提高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效能。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以适应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物资配置等所需资金要求。

第十八条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强化非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能力培养,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能力适时设立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加强与社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合作,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畅通突发事件信息传递渠道,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十一条 应当建立应急专家库,为突发事件应急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应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三条 当集团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公司应积极配合,协同应对。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公司应及时组织生产、秩序恢复或者重建工作,并同时开展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范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应急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处罚,情况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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