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安全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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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液化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各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室,负责拟定并实施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各部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公司新进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从事岗位工作。

第十条 公司新进员工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通过安全考核或未取得上岗资质的,不得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二条 公司从业人员离岗时间超过1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离岗时间半年以上)、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针对不同岗位人员每年定期举行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安排补训和补考,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能力。

第十六条 各类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从安全费用或职工教育费用中列支,以上费用应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公司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范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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